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获悉,新疆决定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各厅局、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直属大中型企业的行政一把手实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制度。
决定说,本辖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本辖区在30天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至9人事故;本辖区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行政一把手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厅局行政一把手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职责范围内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