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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局: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宗教界权益关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4日 21时45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华春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0部门近日联合下发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制止和纠正佛教寺庙、道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

    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负责人2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个文件对于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宗教界权益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积极作用。

    整治“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乱象

    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份文件,文件针对的主要是哪些问题?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落实,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进程大大推进,宗教领域持续稳定,宗教关系保持和谐,宗教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但是,当前涉及宗教的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在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较为混乱的问题和不正常的现象。

    本次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二是一些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三是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佛教寺庙、道教宫观因其具有的深厚文化底蕴客观上也为发展旅游事业作出了贡献。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是满足信教群众宗教需要的场所,旅游和经济不是其主要社会功能。本次下发的《意见》明确指出了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的认识偏差,并作出了政策规定,从这个角度而言,该文件对于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宗教界权益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积极作用。

    问:这份文件在制定过程中主要体现哪些精神?

    答:《意见》的主要精神体现在保护、服务与管理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保护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比如,《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

    二是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服务。《意见》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将逐步向社会公布依法登记的佛道教活动场所,建立教职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系统。

    三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意见》重申了中央有关宗教政策,明确政策界限,强调依法依规管理,对涉及寺观的管理行为不能越界、越位。比如《意见》明确:“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多管齐下,齐抓共管

    问:为什么需要联合10个部门共同下发一个宗教方面的文件?

    答:宗教不是脱离现实社会的,其与社会各个方面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由此产生大量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对这些事务的管理,不是宗教事务部门一家所能承担的。在寺观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因此,此次下发的文件由国家宗教局牵头,会同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等10个部门共同出台。《意见》对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和措施做出了相关规定。

    问:这份文件中主要规定了哪些具体的措施?

    答:《意见》提出的具体措施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是由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贯彻执行的。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对依法登记的寺观予以公告,帮助信众辨别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活动场所;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在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基础上,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以利于辨认和打击假冒教职人员等。

    二是由多个相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的。如,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进行查处;对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问题的处理和处罚;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查处;对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新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查处。

    三是由宗教团体和宗教界贯彻执行的。如,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体认定并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要引导信教群众文明燃香,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香客、游客钱财;宗教教职人员要依照教规如法如仪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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