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6月29日电(记者 张桂林)《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由发展改革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性检查和监管。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茂荣介绍,《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明确规定,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概(预)算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等方面实施稽察。
其中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区县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条例规定,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或市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资金拨付、使用;收回资金;暂停项目建设;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暂停审批同类新项目;禁止参与政府资金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庆育表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的实施,将是重庆政府投资监管领域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它包括了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全过程、经常性检查;是围绕政府项目综合管理职能,重点对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建设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性检查。稽察工作将与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沟通,共同构筑成分工合理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杨庆育说,目前重庆40个区县均明确了稽察机构、开展了稽察工作,各级工作人员已达100余人。过去10年来,重庆发展改革部门共稽察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各类项目700余个,查处纠正各类违规资金近20亿元,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推进工程加快建设10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