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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4日   来源:天津日报

    7月13日,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纠风办、天津市物价局和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规范本市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提高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

    通知要求,中小学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基本教育教学活动、基本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等所需经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费、取暖费、电子阅览费、计算机上机费、校园安全保卫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营利原则,要严格控制、公开透明。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直接用于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服务和代收费的过程中从中牟利,不得侵害学生利益。

    此外,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服务和代收事项,要列出收费的价格明细,书面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据实收取;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要在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中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努力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和个人不得代其他单位动员、组织订购、办理其他教辅材料或各类物品;不得开展商业推销活动;不得向学生强行摊派。(记者 张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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