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超额取水最高将被加收2倍或3倍的水资源费。
《办法》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自治区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批单位。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标准由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水资源费按月或者按季度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部分加收水资源费,其中超出30%以下部分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出30%以上的,按3倍收取。同时,对于节约上年度实际用水量的,将按比例减收水资源费。(记者 马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