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要闻>> 部门信息
 
税务总局通知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3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现就你省雪灾期间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明确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顺延期限届满因灾情仍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你局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31条以及实施细则第37条、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酌情进一步批准延期至2月底,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1月份认证但受灾害天气影响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可延长至上述期限内认证,其进项税额在1月份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抵扣,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将1月份、2月份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2个月的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与此同时,要主动向纳税人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加以解释。

    1月份的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不再进行考核。

    三、对你省因灾害天气原因导致本省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受灾害天气影响的其他地区,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但要将情况及处理办法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相关链接
· 税务总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一年来施行顺利
· 税务总局就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答问
· 税务总局: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机制建设稳步推进
· 税务总局:税收将继续鼓励、促进企业“走出去”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定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