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调整。
调整后的合同文本明确,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不得超过1年。
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受让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延期竣工的应当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6个月,向出让人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期申请,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除出让人同意外,受让人对出让人自合同规定应当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止,延期6个月以内的支付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延期6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的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1年以上至2年以内的支付出让金总额7%的违约金;超过2年未竣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全部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竣工迟延的除外。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记者 张新民)